一、办理对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214号修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二)具备或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云南省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技术审查通过。 (三)不予批准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云南省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 2.未按规定要求或时限提交补正材料; 3.技术审查不通过。 四、办理机构 云南省地震局。 五、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采取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批与送达、审批结果公开等环节(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流程图  六、所需材料 1.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加盖公章);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3.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电子版。 七、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结果 关于XX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 九、咨询方式 昆明市穿金路199号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地震局窗口,0871-68227051;云南省地震局法规处,电话号码:0871-65747037;http://www.yndzj.gov.cn(云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 十、办事窗口 1.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 2.省地震局驻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0871)68227051。 十一、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十二、投诉方式 昆明市盘龙区北辰大道148号,云南省地震局纪检室(办公楼A座302);云南省地震局纪检室,电话号码:0871-65747083;http://www.yndzj.gov.cn/eportal/ui?pageId=301679(云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信访信箱)。 十二、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9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