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云南省地震学会。 第二条 云南省地震学会是云南地震科学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地震和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云南省地震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云南省地震学会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团结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地震活动规律及其成灾机理,研发推广抗震设防与应急救援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普及地震科学知识,推动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为科技兴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云南省地震学会会址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大道148号云南省地震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科学考察以及学术报告会。提倡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 2. 本着科学技术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开展科学论证、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为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建议、做贡献。 3. 编印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 4. 开展地震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发挥作用。 5. 开发智力资源,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6.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 举荐人才,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云南省地震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 具有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助教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5. 大学毕业,转正后从事地震工作一年以上者; 6. 从事地震工作多年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科技管理干部; 7.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要求入会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学会应通知入会会员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制作科普作品,宣传地震和防震减灾知识;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3.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推荐或奖励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6. 推荐或表彰对学会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7. 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8. 完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 9. 完成中国地震学会委托的工作; 10.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1.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12.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3.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段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要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政治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由云南省地震局科技处负责人兼任,如在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由接任的科技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挂靠单位资助; 2.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支持; 3. 会员会费; 4. 个人或单位捐赠;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财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地震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地震学会 2016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