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省地震局震防应急处对《云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云震法发〔2023〕4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云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6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同时将意见电子档发送至邮箱13572500825@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 2026年7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瑞0871-65747038) 云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云南省地震局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以下简称安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审定范围】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和核工程以外的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管理职责】 云南省地震局法规部门负责进驻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送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许可】 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云南省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可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第八条【申请材料真实性】 建设单位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建设单位对第七条(一)(三)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单位对第七条(二)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形式审查】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平台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云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等。 第十条【受理条件】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云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提出相关办理建议。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情形的(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审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第十一条【书面决定】 云南省地震局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通知重大工程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书面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二条【办理期限】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6个工作日。6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云南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9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许可时效】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进行行政许可,并根据行政许可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结果公开】 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审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资料建档】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全过程的资料建档工作,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 云南省地震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对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对关键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向云南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反映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原《云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云震法发〔202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x 附件2-特别授权委托书(模板).docx |